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含条码支付)业务协议书

为了促进银行卡及条码支付业务的发展,为广大持卡人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嘉联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特约商户(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作为甲方的特约商户受理消费者持有的银联卡及条码支付交易,甲方作为收单机构,通过甲方与中国银联系统连接的受理终端,为乙方受理银联卡提供POS终端服务、业务受理培训、交易处理、交易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和差错处理等收单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1. 术语定义

1.1、“银联卡”是指按照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银联”标识,发卡方标识代码(BIN号)经中国银联分配或确认的银行卡。

1.2、“POS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联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柜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

1.3、“调单”是指因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被结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收单机构向商户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收单机构也可根据商户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据和相关消费凭证。

1.4、“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1.5、“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

  1. 责任及义务

2.1、甲方权利、责任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技术标准、风险管理规则、市场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银联规则”);

(2)受理乙方银行卡跨行交易,做好与乙方的资金结算工作,不允许乙方使用任何非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

(3)自行或委托服务机构对乙方进行定期回访,对乙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甲方安装的POS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4)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乙方做相关处理;

(5)有权对乙方的银行卡收单结算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

(6)有权对乙方业务交易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以防止乙方发生洗钱、非法套现等情况;

(7)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要求,导致甲方被监管机构处罚或者被第三方追索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权威信息查询/验证机构、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询、核实及提供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并允许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依据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的申请,依法协助申请人查询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甲方为业务监管需要可合理使用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披露乙方的信息,除此之外,甲方不得随意使用或者泄露乙方的信息;

(9)甲方查询发现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存在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且存在时间未满期限的,有权拒绝乙方申请成为甲方的特约商户;

(10)当甲方收到发卡行或银联因为涉及账户盗用等异常交易而需要协查的需求时,有权先冻结乙方相关交易的清算,并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给予乙方清算;

(11)乙方出现违规操作、调单失败、交易审核不严及其他经过差错争议处理或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由乙方向发卡行承担相关损失的,甲方对发卡行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从乙方的应收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12)乙方的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银联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银联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联卡受理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13) 对于因操作不当等乙方原因造成的短款,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追款,但甲方并无义务向乙方保证可追回相关款项。

2.2、乙方责任及义务:

(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银联规则,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为该等行为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恐怖融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接受甲方对其业务交易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

(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银联卡受理标识;

(3)乙方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包含乙方单位名称。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商户,账户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一致,若乙方变更银联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不得招聘无本人身份证原件的人员作为收银员,组织收银员及财务人员参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服务机构举办的银联卡受理操作培训,经培训考核资质合格后方可操作POS机具;

(5)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POS机的正常使用。金饰店、珠宝店、名牌钟表店、金银币专卖店等类型商户必须加装收银台POS终端录像监控设施,对受理银行卡的过程进行清晰记录,视频证据保留时间不少于3个月;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含)5万元人民币的应核对持卡人身份证原件;

(6)按中国银联业务受理要求受理所有银联卡,且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的刷卡消费,保证银联卡持卡人与现金支付消费者享受完全相同的服务及优惠;

(7)乙方不得将空白签购单、银联卡受理标识、POS终端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设备、空白签购单及银联卡受理标识。

(8)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9)乙方不得将其他商户或个人的交易假冒本店交易与甲方清算;

(10)协助甲方做好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并必须执行甲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

(11)受理POS交易以及使用POS机,应尽勤勉、谨慎之义务;

(12)受理银联卡时只能将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联卡信息;

(13)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银联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承担因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管理不善,导致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因篡改、泄露和破获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无条件配合甲方或中国银联进行的有关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的检查;

(14)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的安全,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15)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6)协助甲方对有争议交易的投诉、差错、争议进行处理,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交易资金损失;

(17) 如POS机具系租赁的,乙方对POS终端机具应尽妥善保管之义务,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或因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POS设备丢失或设备严重损坏、毁坏的(有关认定证明由POS设备厂家提供),乙方应照价赔偿,每台赔偿人民币(大写) 贰仟 元。如乙方缴纳POS终端机具押金的,乙方同意用押金抵扣POS终端机具赔偿款,如乙方缴纳的押金不足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18)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甲方主动报告,由甲方协助乙方变更装机地址或电话号码;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联卡需要、用固定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书面审批同意;

(19)乙方因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需求的,可向甲方申请使用移动POS以及申请移动POS漫游区域,并同意甲方通过技术手段对乙方申请的移动POS进行漫游区域限制以及位置监控。乙方应在甲方审核通过的漫游区域内使用移动POS,并承担因超出漫游区域使用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0)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服务机构的维护和回访工作。如因中国银联或甲方为加强风险防范或变更业务功能,需对POS设备软硬件作升级或更换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21)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理银联卡业务,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持卡人、发卡行、收单机构及银联损失。

(22)乙方理解并同意,针对甲方提供的服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重复划款、错误划款等情况造成多入账至乙方账户的,甲方有权对于多入账的金额向乙方账户进行资金代扣、抵扣乙方未结算资金等操作,或直接向乙方追讨,乙方有义务将多入账金额归还甲方。

  1. 接受银联卡的POS支付方式

3.1、乙方应平等地接受顾客出示的有效银联卡,以支付购物或消费的费用。

3.2、乙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才可接受该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

(1)卡片贴有“银联“标识;

(2)出示的卡片无“样卡”、“专用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3)出示的卡片不属于“止付名单”中的卡;

(4)出示的卡片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5)对于发卡机构要求持卡人在使用银联卡时同时出示其有效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的,出示的有效身份证应与持卡人本人的身份(姓名、性别、相貌等)和卡片上的有关内容相符;

(6)出示的相关有效证件完好无损,无涂改和伪造嫌疑;

(7)若使用彩照卡在POS终端设备上交易时,持卡人本人身份(姓名、性别、相貌等)应和彩照卡上的相关内容相符;

(8)持卡人以输入密码的方式作为取得授权的凭证,不得使用人工授权和压卡操作;

(9)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亲笔签名应与其银联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及笔迹相符,如卡背面无持卡人签名或预留签名不清、有涂改,必须拒绝受理并立即与发卡行联系。

3.3、乙方不予接受下列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未经发卡机构认可的信用卡、借记卡;

(2)对于有防伪标志的信用卡,其防伪标志有所损毁或模糊不清;

(3)发卡机构向乙方指示为止付的信用卡;

(4)超授权限额使用的信用卡;

(5)有效期过期的信用卡;

(6)明显非持卡人本人使用的银联卡;

(7)银联卡背面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不清楚、有涂改的银联卡。

3.4、乙方在接受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时,交易处理要求如下:

(1)对于磁条卡,乙方在终端上刷卡并输入交易金额,如有小费,应加总至交易金额;

(2)对于银联芯片卡,应首先尝试读取芯片信息进行交易处理,当芯片或芯片读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可以降级使用磁条进行交易,终端必须正确标识降级使用交易。如芯片卡不含磁条则可拒绝本次交易;

(3)采用个人密码方式的银联卡,持卡人应输入个人密码。交易成功后,打印交易凭证;

(4)乙方在核对交易金额以及凭证上打印的账号字段与银行卡卡号位数相符且未屏蔽交易账号字段与银行卡卡号对应部分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乙方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交易完成,乙方应将凭证的客户回单联交持卡人;

(5)对于芯片卡脱机交易,乙方需定期操作POS机具做结算,以将脱机交易数据上送。由于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上送脱机交易数据,造成的交易清算损失由乙方承担。

3.5、乙方不得向使用信用卡、借记卡付账的持卡人征收任何附加费或额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3.6、乙方对于单笔大额交易,不得分次交易。下列情况则不在此限:

(1)持卡人交易时,是以现金或支票付清余款;

(2)延迟交易,而持卡人需要缴交订金和在获得货品或服务时付清余款,并须分别签署两张(含两张)以上签购单。

3.7、差错交易处理方式应与原交易路径一致,乙方不得以刷卡、压卡、签单、汇款等形式支付给持卡人现金,并承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己方损失。

3.8、如乙方与甲方无特殊的书面约定,则在接收POS支付方式时乙方必须通过“刷卡”的联机交易方式取得授权;否则,以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9、对于无法通过“刷卡”取得授权的交易,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书面特别约定后,可采用“手工输入”银联卡交易资料,完成联机交易的方式取得授权。手工输入时,必须保证输入的交易资料与该卡资料一致。对通过“刷卡”和“手工输入”方式均无法取得授权的信用卡交易,在乙方与甲方签定了《特约商户受理中国银联网络(信用卡)压卡业务协议书》的前提下,可通过手工压卡方式进行压卡交易,乙方应直接向发卡行电话索权,将发卡行提供的授权号码记录在手工压卡签购单上,并要求保留持卡人签单记录至少24个月。

  1. 交易单据

4.1、有效的交易单据

交易单据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协议方才视之为“有效交易单据”:

(1)乙方在POS终端上受理银联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交易单据必须由甲方提供,且持卡人、甲方和乙方留存根各一联。持卡人存根联应在交易成功后交给持卡人;银行存根联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或由乙方向甲方收取应得款项时上交,或由甲方委托的服务机构定期上门回收并交甲方妥善保管,或由乙方暂为保管,且在甲方需要时上交;乙方存根联及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资料乙方均须由交易日起计,保留至少24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将卡号、卡片有效期、交易金额、交易类型、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收单机构编号、收单机构名称、特约商户编号、特约商户名称、终端编号、交易流水号、批次号打印在交易单据上。对于银联芯片卡,交易单据还应该包含应用标识、交易证书(TC)。交易单据打印的卡号,除监管机构有其他要求外,应隐去除银行卡卡号前6位和后4位以外的全部数字(预授权交易打印的银行卡卡号除外),隐去的数字以相同位数的同一特殊字符(*或#)代替;

(3)银联卡签购单据应有持卡人的亲笔签名,且必须与该银联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及笔迹相符;

(4)乙方须将其售出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详情,以人民币计算的价目,及每次交易的日期记录在交易单据上;

(5)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涂改。

4.2、无效的交易单据

对于乙方提交的不符合“4.1、有效交易单据”条件的任何交易单据,均可视为无效交易单据,甲方有权暂延支付交易款项,并有权追讨已支付的款项。若甲方不接受乙方提交的签购单据时应向乙方说明理由,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应收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中收回或主动扣回已划至乙方的有关款项,或于将来应划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有关款项。

4.3、提交交易单据

乙方应妥善保管交易单据,在需要时上交。如乙方收到甲方查询请求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答复,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 账务处理和手续费

5.1、为保障乙方及时收账,乙方应尽可能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设收单结算账户,甲方必须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结账。

5.2、每日交易完成后(以中国银联的结账日为准),由甲方负责在下一个结算日将乙方应得款项(定义见5.5款)划转乙方账户。

5.3、对于芯片卡脱机交易,如果发生脱机交易流水丢失的情况,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凭证交至甲方,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手工补单机制将相关信息上送至中国银联提供的信息处理中心进行后续处理。若脱机交易流水丢失,且乙方无法提供交易凭证,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4、乙方如对甲方的POS业务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甲方提出询问,或填写申述单送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询问或申述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

5.5、乙方的应得款项,系指每个结算周期内,银联卡持卡人通过安装在乙方的POS机进行消费支付的总交易金额减去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手续费金额;

手续费系指对于每笔银联卡持卡人消费,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收取的手续费。总手续费金额是指每个结算周期内,甲方应收取手续费的总和。

5.6、如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有或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2)乙方对银联卡持卡人有欺诈行为;(3)乙方提交的交易存在本协议10.1条风险的。

则甲方有权暂延支付根据本协议须支付于乙方的一切款项。待查明情况后按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甲方有权直接在乙方应收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中收回或主动扣回已划至乙方的有关款项,或于将来应划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有关款项,由于上述违约所造成的任何责任、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 银联卡资料

乙方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持卡人的卡号或其他私人资料,以及关于POS交易的数据信息和资料,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 商户风险信息使用条款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乙方同意中国银联及甲方使用其风险信息(如上送黑名单)。

  1. 本协议不涉及事项

8.1、乙方与银联卡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甲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1. 违约责任

9.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及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责任及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受理银联卡,出现以下违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规范受理银联卡、未按照IC卡的正确操作程序进行银联PBOC标准复合卡片受理导致最终以磁条方式完成交易、降级使用交易未获得发卡机构的联机授权但商户依然完成银联PBOC标准复合卡片交易、拒卡、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手续费、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套现、受理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等,对持卡人、收单机构、开户行、发卡行、中国银联或其他相关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9.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POS机具、专用单据,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约的履行:

(1)一个自然月内未有交易记录即为停止交易状态,累计计算达6个月或连续6个月不使用POS机具或将其挪作他用的;

(2)无故拒绝受理中国银联成员银行的银联卡(包括新入网成员所发的银联卡),经甲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3)移动POS超出甲方审核通过的漫游区域使用,或拒绝甲方通过技术手段对移动POS进行漫游区域限制以及位置监控,或无故拒绝甲方及其委托的服务机构对移动POS进行不定期回访的;

(4)违反本协议第2.2(5)条规定的;

(5)有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严重影响POS机具正常使用或甲方正常经营的。

  1. 协议终止

10.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风险状况且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立即停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功能,收回全部POS机具设备,同时将商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向全体金融机构公开,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联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使用;

(4)套现:商户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商户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结算;

(6)恶意倒闭:商户接受银联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收单机构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商户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9)POS违规移机:商户未经收单机构许可,擅自将POS机具从收单机构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或与原始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POS机具;使用POS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10)因银联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1)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12)已被其它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3)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14)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5)拒绝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单据,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的;

(16)乙方和/或乙方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

(17)利用POS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的;

(18)其它违反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管理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10.2、若乙方申请使用的POS连续2个月月均交易额少于三千元,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收回甲方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乙方须予以配合。

10.3、乙方的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的银行卡受理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银行卡受理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10.4、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前2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协议。在此期间,上述双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10.1所列情形除外)。

10.5、协议终止时,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有关物品,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应予以赔偿,并将经营场所及宣传品上所有银联卡受理标识清除。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最近一年内全部交易签购单银行存根联或复印件,由于乙方未提供交易签购单或复印件而产生的调单、退单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索权。

10.6、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若因乙方未能及时地将银联卡受理标识清除,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0.7、自协议解除之日起24个月以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8、如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全部业务空白单据和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签购单),在甲方收到乙方退还的前述POS机具及全部资料并确认后,乙方可以凭甲方开具的押金单据要求甲方退还其缴纳的全部押金,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退还业务资料不完整、业务单据不符合4.1款规定或因使用不当导致POS设备丢失、严重损坏(相关认定证明由POS设备厂家出具),则甲方有权拒绝退还押金或依据2.2.(17)项约定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11、条码支付业务(乙方选择开通微信、支付宝、银联扫码等条码支付业务时适用)

11.1甲方为乙方提供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联扫码(闪付)等条码支付业务服务,负责受理涉及甲方支付平台运转问题出现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纠纷。对乙方因所提供的商户或服务引起的一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甲方不承担责任。

11.2 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乙方业务开通资质、交易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管理和监控,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条码支付业务合作机构规范对乙方的交易和待清算资金进行延迟结算或冻结,或拒绝乙方的交易和清算请求。

1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完成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联扫码等条码支付业务交易的调单、退单、风险调查及实地核查等工作。

11.4 对于甲方所提供的服务,乙方有义务及时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关费用。

11.5针对甲方提供的条码支付业务服务,甲方仅负责在划款日内向条码支付机构发送付款指令,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条码支付机构系统升级、版本更新、账户清结算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入款失败或延迟的,乙方可向甲方发起交易疑议,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条码支付机构对该交易进行沟通及处理。

11.6因为条码支付机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条码支付机构系统升级、软件更新、清结算账户、稽查等)导致条码支付业务交易或清算中止/终止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向条码支付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因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因为条码支付机构原因导致乙方到款延迟的,乙方无权就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1.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注册资料、交易行为、交易签购单等进行审核,发现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暂定/中止/终止处理或冻结乙方结算资金,乃至立即停止乙方的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联扫码等条码支付业务服务,并有权对于已入款金额采取向乙方账户进行资金代扣、抵扣乙方未结算资金等措施,且无须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上述追偿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1)涉嫌虚假申请等违规情况;

(2)违反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联扫码等条码支付业务的相关规定导致甲方造成资金损失;

(3)涉嫌参与洗钱、套现、赌博、侧录等违法犯罪活动;

(4)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

(5) 违反银行卡收单及条码支付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11.8乙方承诺自身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个人身份证照、银行卡结算账户等信息均真实有效,乙方同意承诺不会利用条码支付服务从事任何非法的或违反本协议目的或者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提供本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9乙方保证发起的条码支付交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户与乙方确实存在交易关系,如因订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误或乙方错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甲方或用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可在乙方的清算资金中扣除。

11.10乙方应保证能够妥善保留有关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和用户接受货物时签字的有关单据,由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对于甲方提出的查询通知及调单要求,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回复给甲方。

11.11乙方严禁实施信用卡套现、洗钱、交易分单、虚假申请、侧录、移机、恶意倒闭等活动。

11.1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包括但不限于POS终端、二维码收银台牌或通过甲方系统生成的收款二维码等),收银时应关注收款提醒,收款提醒包括但不限于消息推送、语音播报等方式,由于受理终端被替换或未关注收款提醒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3乙方知悉甲方提供的条码支付服务仅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使用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条码支付机构允许的区域使用,乙方不得随意移动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亦不得超范围或跨区域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14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银行卡收单相关规定及有关监管机构关于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联扫码等条码支付业务服务的相关规定及承担因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联扫码等条码支付业务服务产生的全部风险。

11.15服务费用

11.15.1 费率 甲方从乙方用户支付的每笔交易款中收取支付手续费,具体费率见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11.15.2手续费变更 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条码支付合作机构的政策调整,甲方有权调整支付手续费率并及时通知乙方执行。

11.16清算 每日交易完成后,由甲方负责在下一个结算日将乙方应得款项划转至乙方账户。

11.17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乙双方就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联扫码等条码支付业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之处,适用银行卡收单及条码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12、合作期限

12.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协议进行协商,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12.2、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双方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前已按本协议条款累积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13、其它事项

13.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约。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协商修改或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双方一致同意以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司法管辖机构。

13.2、本协议自甲方盖章及乙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生效后,如相关政府部门颁布了新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表(以下简称“新标准”),甲、乙双方将按照新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双方的银联卡刷卡手续费标准,并签署补充协议或重签《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如双方无法在新标准生效前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3.4 乙方确认:如乙方在本协议填写的商户信息、结算账户、费率等信息与甲方商户平台/系统录入信息不一致的,以甲方商户平台或电子/APP系统录入信息及/或乙方提供的银行卡/存折等证明文件为准。

13.5乙方确认:乙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特别是所涉及的免除、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对乙方权利限制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及加粗字体内容。

13.6 特别约定:乙方确认乙方登录甲方商户平台、系统或APP进行的所有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确认乙方结算账户,授权乙方法定代表人代表乙方变更结算账户等均获得乙方的充分同意及有效授权,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与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3.7《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重要提醒

为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等文件之规定,现将相关涉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提示如下:

自2019年4月1日起,若乙方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甲方5年内将暂停乙方名下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再为乙方新开立账户。同时,乙方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将被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若乙方对公安机关的认定结果有疑义,请乙方及时联系公安机关,甲方将根据公安机关确认结果对乙方的账户进行相应处理。

乙方知悉并确认当乙方签署本协议或使用本服务时,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